相關日期
18. 盡管申請人自2004年起主張在香港使用該主題商標,但并無證據顯示在香港實際使用該主題商標。因此,審議異議的相關日期為2014年8月27日,即主題申請的提交日期。
異議人的證據
19. 關于袁氏聲明,孫女士提出,證據的重要性已經減弱,因為申報人袁燁沒有說明他的能力,以及文件和證據是如何掌握的。本人注意到,上述問題僅在聽證會上首次提出,而申請人未在萬氏聲明爭議中提出異議,或質疑袁燁聲明中存在的事實。本人還注意到,袁燁表示自己是“法律執行官”,而他所異議的內容主要來自袁氏聲明的展覽合作或支持。因此,本人沒有發現異議人的證據的分量有所減少。
20. 根據袁氏聲明,武漢榮寶齋于1934年7月27日成立,作為異議人的一個分支,于1939年關閉并與異議人斷開關系。武漢榮寶齋或榮寶齋守記未被異議人授權使用“榮寶齋(Rong Bao Zhai)”。
21. 200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異議人指定為商務部和異議人商標作為馳名商商標老字號企業。Abooklet和一本介紹其歷史和業務的書籍展示在YY-3到袁氏聲明上,其中聲稱異議人的業務范圍包括購買和銷售繪畫、書法、古董、文具、木版印刷、美術書籍、書畫書籍,金屬和石雕,以及工藝品。還從事書法和繪畫的安裝和修復,出版書籍和美術雜志,制作文具和木版印刷品、書法和繪畫作品復制品、文化紀念品和中國茶葉。異議人的商標,榮寶齋畫院于2004年在北京成立,提供中國傳統文化和藝術研究培訓類別。展覽YY-3還包括證明上述老字號企業和馳名商商標照片,中國大陸異議人商店和產品的照片,以及展示異議人商商標異議人包裝紙樣本,副本異議人及其相關公司(包括香港分公司)的商業證明書。 1955年異議人的包裝紙的副本標有異議人的商標,也在展覽YY-4展出。圖表YY-5包含一張照片,上面顯示了郭沫若和其它名人的“榮寶齋”銘文。圖表YY-6包括在中國大陸和其它一些司法管轄區的各類商品和服務中的異議人商商標商標注冊證書和異議人的其它商標。
22. 武漢榮寶齋在中國大陸擁有的“榮寶齋”及相關三個商標(商號1745724,1764565和1744594)于2006年被取消。圖表YY-7載有一份副本有關判決及網上紀錄顯示榮寶齋(亞洲)投資有限公司在中國內地第36,37及40類注冊“榮寶齋”商標。
23. 榮寶齋(亞洲)投資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10日在香港第16類(商標號碼300155970)提交了商標注冊申請。該商標注冊于2015年7月31日轉讓給武漢榮寶齋。榮寶齋(亞洲)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稱已被香港公司注冊處撤銷。異議人亦就其它兩間公司「榮寶齋(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及「Wingbouzaai Tea Industry Limited」在香港提出反對。圖表YY-7載有一份記錄,顯示榮寶齋(亞洲)投資有限公司因未能遵守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發出的更改名稱指示而更改的名稱,以及榮寶齋(國際)拍賣的公司記錄香港有限公司和Wingbouzaai茶業有限公司。
24. 異議人香港分公司成立于1987年。圖表YY-1載有“榮寶齋(H.K.)有限公司榮寶齋(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冊證書副本。香港分行的業務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暫停了一段時間,并于2013年恢復。香港分行舉辦了大型的名人書畫拍賣和展覽。盡管沒有注冊商標,但異議人是第一個使用“榮寶齋”和香港異議人商商標實體。申請人涉嫌惡意提出有關申請。展覽YY-2包括一份1987年和2013年在香港舉辦的展覽邀請卡的副本,1992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2008年和2013年各種香港拍賣目錄的副本、展出書法、繪畫和陶瓷作品,香港分行重新開放的照片副本,2013年12月及2014年4月有關香港分行業務的網上文章,以及中國內地及香港有關香港展覽的各類新聞文章的副本1989年11月,2013年11月和2014年6月的香港。異議人的名字和異議人的商標在上述展品中突出顯示。
202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