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的證據
25. 根據萬氏的聲明,申請人是武漢榮寶齋的股東和財務總監,也是其法定代表人魯靜的妻子。她被武漢榮寶齋授權在香港注冊商標商標。WJX-1至萬氏聲明的展覽包括武漢榮寶齋公司注冊的印刷本,申請人結婚證書的復印件,申請人股份的認證副本及其在武漢榮寶齋的財務總監職位,以及一份副本武漢榮寶齋向申請人發出的授權書。
26. 武漢榮寶齋主要從事書畫、文具的零售、批發、繪畫裝裱、文化展覽的組織。武漢榮寶齋成立于1934年7月27日,是北京榮寶齋的分公司。在20世紀初日本入侵中國期間,武漢榮寶齋與北京榮寶齋脫節,并因營業而關閉。隨后,在武漢榮寶齋工作的趙華民和另一位商業伙伴在武漢榮寶齋收購了所有貨物,并以榮寶齋壽記的名義恢復營業。榮寶齋首飾獨立經營,獨立于北京榮寶齋,主要業務為收藏和銷售名人書畫等傳統藝術品,以及書畫框架。 1956年,榮寶齋手集合并入新津文化用品商店。 1957年,國營的榮寶齋成立。指定由武漢市工藝美術工業公司于1966年領導,并更名為紅旗工藝美術服務部。1979年,榮寶齋品牌的使用恢復,至今一直在使用。
27. 武漢榮寶齋自1934年成立以來,一直在中國政府的批準和認可下使用該標志數十年。憑借該標志的長期廣泛使用和推廣,在全球范圍內獲得了良好的聲譽和贊譽。展覽WJX-2到萬氏的聲明包括武漢市志志書中的武漢榮寶齋歷史摘錄,1940年武漢榮寶齋與武漢各工商聯合會注冊的副本1981年武漢榮寶齋與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業登記副本,詳細描述了武漢榮寶齋的歷史,1970年代初期武漢榮寶齋廣告的副本,武漢榮寶齋信封和信箋的復印件,武漢榮寶齋2003年至2014年在中國大陸及海外舉辦的精選活動照片及海報,武漢榮寶齋于2010年至2013年收到的“武漢老字號”獎項照片,武漢容白齋網站打印, 2012年發表的一篇關于武漢榮寶齋的雜志文章副本,以及各種武漢藝術家送給榮寶齋的的繪畫和書法的照片。
28. 自2004年起,武漢榮寶齋已授權申請人在香港使用該商標,以擴大其在香港的業務。遺憾的是,申請人自那時起一直在香港使用該商標,并且從未收到有關可能混淆或歪曲異議人商商標任何投訴;憑借長期廣泛使用及推廣商標,申請人已取得香港商標商商標良好聲譽及商譽。本主題申請是出于商譽考慮,以保護申請人在主題商標中的權利。
訴狀問題
29. 孫女士提出,按照慣例,反對理由陳述必須準確地確定異議方所依據的章節和分節,并且異議方的證據必須能夠證實所確定的理由。她辯稱,修正后的理由在沒有指明反對意見所依據的條例的任何條款和小節的情況下是有缺陷和不足的,因此申請人沒有異議案可以回答,反對意見必須失敗。她還提出,如果書記官長不同意上述規定,則根據第12(1),12(2),12(3),12(4),12(5)(a)和11條( 5)(b)可以根據修正理由陳述提出的事實間接推斷。
30. 確實,異議人沒有發現反對派所依據的條例的任何條款或分節。但是,本人沒有發現修正理由陳述完全缺乏細節,也沒有透露任何反對理由。除其它外,異議人在經修正的理由中辯護如下:
“榮寶齋是一家有著百年歷史的著名企業,受到公眾的保護。但是,一些不良企業和人們通過破壞這個歷史悠久的品牌的聲譽來尋求非法利益。他們搶先使用了榮寶齋在中國香港和國內外的商標”,“異議人商標注冊的申請損害了異議人的先前權利。他們通過不公平的方式注冊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他們申請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中注冊的商標不得注冊,禁止使用,因為該行為是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商標復制、模仿或者翻譯,誤導公眾這種使用損害了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并且“最后,違反方為不公平利益注冊了商標,這是主觀惡意,欺騙了香港和大陸的公眾。如果違反方商標被授予注冊而不被禁止,公眾將被誤導為異議人萬建霞的商標和異議人的商標是同一商標。這將使異議人和公眾遭受聲譽和經濟的巨大損失。”
“商譽”一詞實際上用于修正理由陳述的中文版本。
202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