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
45. 索賠人無需證明實際損害(更不是特別損害),以便成功通過假冒訴訟。如果申請人和被告的業務范圍相當接近,則被告的商品或業務是申請人的商品或業務的虛假陳述本質上可能會損害申請人(The Passing-Off,Christopher Wadlow,4th edition,4- 011和4-013)。
46. 香港沒有實際使用該商標商標。因此,異議人只需要證明由于虛假陳述引起的錯誤信念,即申請人的主題商品和服務的來源與異議人提供的來源相同,可能會遭受損害。
47. 在本案中,鑒于異議人商標中異議人商商標商譽,異議人的業務與申請人的不良商品和服務的關聯,以及大量客戶可能錯誤地從申請人的推斷中推斷出來。使用申請人提供的不良商品和服務的主題商標來自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關,對異議人商譽的損害是使用主題商商標合理可預見的后果。
48. 由于已經確定了根據假冒法律可以防止使用與不良商品和服務有關的主題商商標所有要素,根據第12(5)條提出異議(a)因此,在不良商品和服務方面取得成功。由于異議人的業務與申請人的其它商品和服務之間缺乏關聯,因此根據第12(5)(a)條提出的異議必須對其它商品和服務失敗。本人將進一步考慮依賴其它反對理由,對其它商品和服務的反對意見是否會成功。
誠實地同時使用
49. 由于申請人自2004年以來一直在香港使用該商標,并且從未收到任何有關可能混淆或歪曲異議人商商標投訴,因此懇請誠實地同時使用該商標。
50. 如上文第38段所述,盡管申請人自2004年起主張在香港使用該商標,但在香港并無任何實際證據顯示該商標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本人發現為施行本條例第13條,并沒有誠實地同時使用商標和異議人的商標。根據本條例第12(1),(2)及(3)條反對
51. 該條例第12條規定如下:
“(1)如符合以下情況,商標不得注冊─
(a)該商標與較早的商標相同;和
(b)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與早期商標受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相同。
(2)如符合以下情況,商標不得注冊─
(a)該商標與較早的商標相同;
(b)申請注冊的貨品或服務與早期商標受保護的貨品或服務類似;和
(c)使用與該等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標,可能會引起公眾的混淆。
(3)如符合以下情況,商標不得注冊─
(a)該商標與較早的商標相似;
(b)申請注冊的貨品或服務與早期商標受保護的貨品或服務相同或相似;和
(c)使用該等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可能會引起公眾的混淆。
52. 根據12(1),(2)或(3)條,必須有較早的商標與商標相同或相似。異議人的商標是修正理由陳述中異議人懇求并依賴的唯一商標。由于異議人的商標不是香港的注冊商標或申請商標,其申請日期早于主題商商標申請日期,因此根據本條例第5(1)(a)條,該商標不是較早的商標。 。此外,由于本人不認為異議人的商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商標(見下文第58段),根據該條例第5(1)(b)條,它不會被視為較早的商標。
53. 由于根據本條例第12(1),(2)或(3)條,異議方沒有先前的商標可以依賴其支持其異議,因此反對其它貨品和服務的異議意見必然無效。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