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Harrison v Teton Valley Trading Co(CHINAWHITE)[2005] F.S.R. 10,英國上訴法院(第26段)說:
“惡意”這個詞暗示著精神狀態。顯然,在考慮是否惡意提出登記申請的問題時,所有情況都是相關的。但是,法院必須決定申請人的知識是否使得申請注冊的決定被采用適當標準的人視為惡意”。
63. 此外,在Ajit Weekly Trade Mark [2006] R.P.C. 25,指定人員所述如下:
“測試的主觀要素意味著仲裁庭必須確定被告對交易或其它有關事項的了解。然后必須決定,根據這些知識,被告的行為是否是誠實的普通標準判斷的不誠實,被告自己的誠實標準與客觀要素的確定無關”。
64. 關于商標是惡意申請的指控是嚴重的指控。除非經過明確證明,否則不應該對其進行全面和適當的辯護,除非得到明確的證明,否則不應該進行這種做法(ROYAL ENFIELD商標[2002] R.P.C. 24第31段)。由于指控的嚴重性,需要有說服力的證據。僅僅證明與誠信相符的事實是不夠的(Brutt Trade Marks [2007] R.P.C. 19 at 29)。
65. 異議人的案件是,該主題申請是出于不公平的利益而惡意制造,并會欺騙或誤導香港公眾,該商標與異議人的商標相同。
66. 孫女士重申,申請人與武漢榮寶齋有關聯并授權進行申請。武漢榮寶齋過去曾與該異議人有聯系,他們的溝通和業務聯系因其無法控制的因素而中斷,例如戰爭、沖突以及合并為中國大陸的獨立國有實體。她認為武漢榮寶齋繼續使用“榮寶齋”商標并非不誠實,也不低于可接受的商業標準;武漢榮寶齋有權授權申請人提出申請;這是武漢榮寶齋擴大業務到香港的計劃。可以說,主題申請是出于善意的。
67. 顯然,異議人的商標和主題商標實際上具有相同的來源并且異議人的商標形成主題商商標獨特和主導元素,這一點沒有爭議。主題商商標英文部分實際上是“榮寶齋”的英文譯文也沒有爭議。此外,武漢榮寶齋在中國內地以“榮寶齋”的名義或商標開展業務數十年(上文第27段)并未受到異議人的質疑。但是,異議人強調武漢榮寶齋在1939年關閉并與異議人脫離,并否認武漢榮寶齋或榮寶齋壽司被異議人授權使用“榮寶齋(榮寶齋)”的名稱或商標。
68. 換言之,異議人并未質疑申請人是否已被武漢榮寶齋授權提出申請,但不同意武漢榮寶齋有此權限。
69. 本人記得武漢榮寶齋幾十年來一直在中國大陸以“榮寶齋”的名義或商標開展業務。由于異議人的商標被認定為良好的原因,異議人已成功取消或取消武漢榮寶齋注冊的商標注冊,該商標包括“榮寶齋”字樣和中國內地不同類別商品和服務的設備。在中國大陸已知的商標以及武漢榮寶齋對該商商標使用會誤導公眾認為它與異議人有關并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本人注意到上述原因與武漢榮寶齋在注冊或使用有關商標時的誠實或意圖無關。
2023年9月8日